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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系列 | 关于预重组经理
一、预重组管理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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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在预重组程序中选择的管理人大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有关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预重组启动模式和决策者的不同,预重组管理人的角色与破产管理人的履行有很大的不同。
01预重组管理人任选资格
由于预重组没有法律规范,其管理人的选拔资格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后期与法定重组管理人的联系,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律师参与债务重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三种合格的破产经理: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其中,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二是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三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绩效、专业水平和企业破产案件处理经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是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二是吊销有关专业执业证书;第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不适合担任管理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担任预重组经理,也不能继续担任重组经理。债务重组律师做什么。
02法院选择预重组经理
法院选择破产管理人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预重组管理人的选择方式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方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首先,随机选择。这样,每个申报的破产案件都将与候选经理随机抽签,以确定经理,适用于各种普通破产案件。律师参与债务重组报酬。
二是竞争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择也可以采用竞争模式,但有两个限制:一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全国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二是“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员名单中的竞争”。此外,不少于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青岛债务重组律师。
第三,推荐指定。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企业破产经理名单中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候选经理,法院可以指定为经理。西安债务重组律师。
第四,直接指定。仅适用于清算组为经理的情况。具体参照《管理人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03政府选择预重组经理
政府选择预重组管理人,一般参照法院选择破产管理人制度规范相关程序和条件,然后通过招聘、竞选或组建指定预重组管理人,并授予预重组管理人的职责。例如,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财务风险处置联席会议纪要》规定:“预重组程序由当地政府启动,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员名单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04当事人自行选择预重组经理
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在法院和政府尚未干预的情况下组织预重组,当事人应当自行选择预重组经理。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法院和政府不得干涉。
二、预重组经理的角色和职责
预重组经理不是法定经理,其角色和职责范围应单独分析和讨论。
01预重组经理是临时经理
预重组和法定重组有区别,预重组经理不是正式的破产经理。预重组成功后,转入法定重组程序。预重组经理不一定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经理。因此,在实践中,预重组经理通常被称为“临时经理”。如果预重组失败,预重组程序结束,预重组经理也将结束使命;如果预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使原重组经理符合继续担任清算经理的条件,也应另行发布文件。
02预重组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预重组不是法定重组,其功能有限,主要是债务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组织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讨论,引入投资者注入资金、资产和债务重组,然后制定重组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投票。律所债务重组。
目前,最高法院对预重组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了这一问题。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组案件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在预重组期间履行以下职责:(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2)促进债务人与投资者、债权人、意向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引导各方就重组方案达成共识;(3)债务人继续经营的,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值得推广,但显然其职责范围太窄。
我们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确定预重组经理的职责:(1)指导、协助和监督债务人预重组;(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和负债;(3)接受、审查和确认债权;(4)协助债务人引入投资者并继续经营;(5)协助和督促债务人制定预重组计划;(6)提议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讨论预重组计划等重大事项;(7)向决定预重组的机关报告重大和重要的预重组工作;(8)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代理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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