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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及资料!2021年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本文为沪籍(上海本地人)申请流程!!
住房管理部门提醒:申请人申请共同产权保障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者有关规定的,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应当记录不诚信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申请说明,请参阅↓
本市城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标准的城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同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赡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在本市,连续三年拥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两年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上升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除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外,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发生过房屋出售和赠与行为。
6、纳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未享受生活困难家庭安全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但未自行购买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同产权安全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3年以上的单身人士),28岁以上或25岁以上但不超过70岁的男性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同产权保障住房。
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年限可追溯计算。
二、调整部分申请人住房面积核算方法的规定
1、适用对象: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的有关规定,在同一户籍所在地住房的下列对象,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法:
(1)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家庭;
(2)两个以上家庭;
(3)两个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
(4)一个以上家庭和一个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这个家庭唯一的房间里。
2、会计方法:采用“首先确定批准面积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建筑面积,然后计算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法。其中,在计算申请人批准面积的家庭成员人数时,应首先减少已申请廉租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家庭核定面积2人的,扣建筑面积10平方米;家庭核定面积3人以上的,扣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选择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为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签署的共同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指除申请人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验证或经济状况验证的人员,下同)。
3、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或其他同住人的户籍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应当提交法院离婚判决(民事调解)或者离婚协议(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及其他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或《公共住房租赁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房屋已被征收(拆迁)5年以上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证明。
6、申请人或其他需要核实经济状况的同住人在申请期限起一个月末前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包括实习和实习)、应提供长期病假人员、退休人员、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人员和其他离职人员:单位出具的《员工收入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经营信息及收入说明》;
(二)领取抚养费的人员应当提供父母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7、申请人或其他需要核实经济状况的同住人在申请期起一个月末的财产证明:
(1)拥有机动车的人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驾驶证和车辆申报表。购买车辆未登记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或者合同;
(2)持股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4)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房地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5)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员应提供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如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8、申请人或其他需要核实经济状况的同住人,应当在规定申请期限起一个月末前一年内出售、赠与、提取财产价值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说明、资金流通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材料。

10、申请人是烈士遗属、勇敢者、成年孤儿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其他同住人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的书面文件,核实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布验证结果。
13、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查流程和办理时限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书面决定退出申请的,或者未在审核中止后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当终止初审或者复审工作。街道(乡)或者区住房安全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检查机构终止检查,并向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查的书面答复。自街道(乡)或区住房安全实施机构出具终止申请审查书面答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七、限制重复申请的规定
除当时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调整外,申请人自街道(乡)或区住房经济适用房实施机构不接受书面决定、初审或复审不符合书面答复之日起一年内,街道(乡)住房经济适用房实施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接受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买一套一居室。
2、两个人申请家庭或三个人申请家庭,买一套两居室。
3、四人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三居室。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住房供应量选择购买较小的住房类型。
九、共有产权保障房屋销售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和购房者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以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报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单套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确标明,并向社会公布。
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比例的合理转让确定。
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轮等排序
住房安全实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审核并登录公告的申请人,通过计算机程序彩票或抽签公开选择房屋,其中共有产权安全住房的优先供应对象和其他对象分别选择房屋。
在组织房屋选择排名时,以下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