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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上海落户

商业类型:供应商
所属领域:原材料和加工
公司性质:私营
公司规模:1-49人
公司地区:广东
联系电话:13512131526
法人代表:
公司网站:https://wanqr.com/shbegf/Index.html
移动电话:18621199869
邮编:200216
传真:
Email:reg@beesdata.com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金皖路389号208-5室
描述:

1、上海人才引进和落户政策有哪些?

[扩展信息]

1、户籍需要迁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条例》第十条规定:本人或户主。迁出户口,领搬迁证明,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搬迁,自到达搬迁地之日起三日内,城市三日内,农村十日内,由本人或者户口持转移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申报入住登记,缴纳并注销入住证明”。

其次,由于各地政策不同,购买新房不一定能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在咨询新房购买地公安机关后,应凭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并按照《房屋买卖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搬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注册,领取迁移证明,注销账户。其后,依第十三条规定,于三日内,持搬迁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搬迁登记。

3、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在2年以上的,另一方50周岁以下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由雇主以夫妻分居的形式介绍。但对方符合单招单调入户条件的,应通过单招单调申请介绍。结婚时间以结婚证为准,分居时间以本市户籍一方户口簿结算时间为准。

四、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始终具备适合申请的身份资格,年龄不超过50周岁;如果税额超过上述税额一倍以上,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第(1)至(9)、(14)项为家庭引进技术技能的条件,第(10)至(13)项为引入投资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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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授权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站式服务”系统收到受理申请材料后完成后,当场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其他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引进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批通过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通过审查的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籍迁移) 经公示的人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手续。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搬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本办法过程中违纪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虚假、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重新申请直至取消,相关信息将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流翼科技】客户经理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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