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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和手续费的最新监管规定和审判口径进行分析
-2023年第073篇文章-
今年3月,上海高等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就金融租赁公司标准化收取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发表了书面意见。此前,融资租赁公司将收取咨询服务费,无论是为了增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收入,还是为了解决一些费用的入账问题。但这部分服务费、手续费是否合规、如何收取、是否认定为“斩首利息”、是否用于扣除未付租金一直是金融租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最近网上发布的《纪要(征求意见稿)》也涉及服务费。我们将解释金融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和手续费的最新实践口径,结合最新的监管规定、最新公开的司法判例和《纪要(草案)》,为金融租赁公司合理收取费用提供处理思路和建议。
1、融资租赁公司在现有司法层面上不禁止收取服务费
2023年3月,上海高等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相继发布文件,虽然都提到了服务费,但两份文件规范的内容却大不相同。上海市高等法院在《关于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规范了以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即综合计算利息后,不支持年化24%以上的任何服务费。“5.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规范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实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依法不保护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
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通知(2022)更注重服务费是否提供实质性服务,“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服务费、咨询费31起,在诉讼中,双方对服务费扣除租金争议较大。融资租赁公司在贷款时直接扣除服务费并不少见,但与融资金额相比,其比例和绝对金额并不高。相关纠纷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实际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与收取的服务费相匹配、扣除本金后如何重新计算利息等问题上。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秩序,降低直接融资成本,融资租赁行业需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费收取标准,为融资者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
可以看出,上海高等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都没有禁止金融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事实上,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经营“(3)与金融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购买、残值处理和维护、租赁交易咨询、租赁保证金接受”。
2、在监管层面,对租金公司和租金对私营业务的服务费收取更高的合规要求
一方面,中国银行协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费的倡议,在提案中提到“经济咨询服务费遵循质量和价格的原则,如未能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入或提高实质性效率,原则上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金融租赁公司应承担的职责和金融租赁服务中应有的内容不得转化为有偿服务,承租人不得以费用形式转移经营成本,也不得将应承担的服务费转移给承租人。“虽然受协会本身规范范围的限制,但该文件只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一份倡议文件,没有任何强制性,但该倡议与网上发布的《纪要(草案)》一致。
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个人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规范和指导中,私营业务直接扣除服务费,未在合同中明确利率,年度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计入融资总成本,“在计算客户融资总金额时,相关合同约定的融资金额包括保证金、首付、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服务费,但在实际贷款中扣除的,从融资金额中扣除”。
3、在现有的公开案例中,地方法院对服务费的审查口径存在很大差异。大多数公开案例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但仍有一些案例降低了服务费
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基础、检索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服务费/咨询费/手续费/管理费”的公开判决。我们注意到,由于法院级别和承租人类型不同,审判口径差异很大,但大多数公开判例仍然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例,2022年互联网上公布了45起相关案件,涉及服务费的案件最终得到了相关费用的认可。主要原因是: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经承租人确认,转账账户与出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不一致,出租人否认收到相关款项或综合计算服务费后利率不超过合理范围。
对于支持服务费的案件,我们选择了一些法院观点作为参考:
1、综合计算服务费后的利率仍在合理范围内,不支持承租人扣除的主张。在(2022)上海74民生196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证明实际提供服务,但由于服务费实际发生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相关费用视为承租人的融资成本,综合计算利率不超过合理范围,因此不支持承租人要求服务费扣除租金。
2、承租人收取书面批准的服务费,法院不支持其扣除未付租金的主张。在浙江0203民初9194号(2022)案中,法院认为承租人出具了确认书、《同意书》明确承认了出租人的相关行为,因此服务费不得从剩余租金中扣除。

1、手续费是变相利息,应当扣除。在上海0109民初7232号(2022)案中,法院认为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是变相利息,增加了被告的融资成本,应当从租金中扣除。
2、未能证明提供实质性服务,未能证明服务“质量与价格一致”。在上海0101民初(2022)26102号案件中,法院还认为,出租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收取服务费以抵消租赁物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因此服务费应酌情从未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3、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出租人应尽其所能,不得单独收费。综合计算后年利率已超过24%,扣除服务费。上海高等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属于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应尽工作,不得单独收取服务费。
四、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未来服务费收取的合规方向
虽然在实践中收取服务费仍存在争议,但从现有的监管和审判口径来看,事实上,公共业务中收取服务费的比例仍然较高。即使法院认为服务内容是出租人本应承担的合同成本,但仍可视为“承租人融资成本”的综合计算利率,仅扣除24%以上的部分。但在私家车融资租赁业务等涉及个人客户的案件中,法院否认服务费的比例相对较高,即使承租人未出庭答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服务费收取的合理性,或者出租人主动扣除已收取的服务费。
根据最近网上发布的《纪要(征求意见稿)》,它还承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以部分名义收取服务费,主要集中在“推荐租赁物、结汇、进出口报关等与租赁物销售合同相关的服务”上。从审判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倾向于认为承租人应承担的经营成本是合理的、合理的、合法的,因为金融租赁合同的签订转移给金融租赁公司。但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承担的“规划融资计划、业务咨询、行业竞争分析、流程优化改进、财务规划咨询、管理咨询、起草合同文本、筹集融资资金等服务”不得转嫁给承租人。若最终征求意见稿落地,基本否定回租模式下收取服务费的可能性。然而,由于纪要(草案)尚未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提供咨询服务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出租人,我们仍然建议出租人尽可能保留一些服务结果。如果服务费金额较高,可另行要求承租人签署单方面确认书或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
文:阮爱倩、张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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