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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车主借钱抵押奔驰,偷回来 因盗窃罪被判处10年监刑10年
大众网·海报记者在明效上海报道
上海的一位车主刘向李借钱,然后偷了车。最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闵行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盗窃案。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是邻居眼中的“大老板”。他平日住豪宅,开豪车。其实他的豪宅是租来的,谈生意“装门面”的奔驰是贷款买的。到目前为止,他还欠银行50多万的贷款,无法偿还。
由于经济拮据,刘终于把主意放在了自己的奔驰上。有一天,刘被介绍认识了李。李误以为自己遇到了一大笔钱,自愿借给他36万元做生意周转。刘还把奔驰交给了李作为抵押。
然而,贷款到期后,刘不仅没有付钱,还动了歪脑筋,偷偷跑到李的住处,把停在社区里的奔驰开走了。李报警后,直到被警方逮捕,刘不相信自己涉嫌犯罪,一直在问,拿回车,如何成为“偷车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刘从银行贷款73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越野车,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经法院判决,他需要偿还银行贷款本息50多万元。刘知道奔驰有大额贷款,已经向银行登记抵押,并与受害人李签订了贷款协议,向李借了36万元,并将奔驰质押给了李。
贷款到期后,刘到李的住处,偷偷把李停在社区的奔驰开走,然后以25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所有的钱都花光了。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刘未经李许可,偷偷开车并质押给他人构成盗窃,犯罪数额特别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说,梅赛德斯-奔驰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刘本人,没有改变,所以刘开车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不是盗窃。此外,汽车附着在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上。李获得车辆后能够控制和实现的价值应为扣除上述债务和利息后评估的价格余额。现在两者相互抵消为负值,因此没有损失(危害后果)。综上所述,刘不构成盗窃。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上海闵行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和判决:
刘辩称,他提前与李讨论过要取车,但李不同意。刘仍然私下开车离开,这是一种秘密盗窃的手段;刘还辩称,在不知道李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他主动告诉李,他已经把车拿走了。此时,刘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的既遂。他是否告诉李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被告刘因债务关系将涉案车辆质押给受害人李,财产实际占有已转让,车辆未转让登记不能否认受害人李的实际占有状态,李的占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通过盗窃手段将他人实际占有的财产秘密转让占有,然后抵押给他人获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的主客观要求,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受害人李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当限于其债权,附在标的物上的其他债务、收入、成果和超出部分与受害人无关。当车辆估值大于被告刘的债权金额时,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财产权利为本案的盗窃金额,认定为36万元。
虽然涉及的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转移,但由于刘已经向银行设立了抵押贷款,盗窃成功后再次质押,受害人李实际上不能直接从车辆上索取36万元,因此不能被视为被告已经退还了所有赃款,并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被告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2万元;责令其退还受害人李的经济损失。
主编:陈凤祁
审核: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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